(2017)甘10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孝珍与董宝琦、米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珍,董宝琦,米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003号原告赵孝珍,女,1973年1月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董宝琦,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米小峰,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赵孝珍与被告董宝琦、米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孝珍、被告董宝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6日,被告董宝琦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2015年4月16日一次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之后,被告不接电话,发短信不回,我及家人到被告住处找二被告要款时,被告的儿子董国昌手持菜刀要杀我和我的家人,被被告米小峰拦住后,董宝琦多次用语言威胁我及我的家人。2015年8月之后,被告米小峰称该笔借款由其负责偿还,但至今未还。我现起诉请求二被告归还我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宝琦辩称:1.借款属实,我前后还款共计37500元,我有还款记录为证。2.借款人是我,原告不应该到我家中骚扰我的家人,此事与我妻子米小峰无关。3.原告催要借款时教唆他人对我进行人身拘禁长达20个小时,南街派出所有出警记录为证。原告对我的人身攻击及逼债等行为恶劣,对法庭隐瞒事实。被告米小峰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1份,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1份;证明被告董宝琦借款10万元的事实;2、借款说明1份,证明被告米小峰与被告董宝琦共同偿还该笔债务;3、利息说明1份,证明借款利率及逾期未归还产生滞纳金的事实。被告董宝琦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各1份,证明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客户通知单1份,证明被告已归还借款5500元;手机截图1份,证明被告已归还借款2000元;照片8张,证明原告在催要借款时使用不正当手段。被告米小峰未提交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被告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借款说明与利息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被告董宝琦提交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手机截图,原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客户通知单以看不清为由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宝琦与被告米小峰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被告董宝琦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4月16日,未约定借款利率。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5月21日、6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还款30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2000元,共计还款3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再未归还。原告催要多次无果后于2017年2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董宝琦称于2015年5月2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向原告转账55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款借据,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董宝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在借款借据上自愿签字,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宝琦应诚实守信,按期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米小峰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说明,表示自愿与被告董宝琦偿还借款,故其应与被告董宝琦共同归还原告下剩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宝琦、米小峰共同归还原告赵孝珍借款68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董宝琦、米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