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广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554号原告:广州某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广州某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