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民抗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陈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6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诉人徐某因与被申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7〕4100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