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增辉、吕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增辉,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郝增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吕海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增辉与吕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83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经本院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未能报告准确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