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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艾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765号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铭新巷18号1楼6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善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建平,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武汉华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丁红霞人民陪审员  施红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