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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陕西文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天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法定代表人龚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南路。负责人吴宇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天实业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正健置业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8450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