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敏寻衅滋事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敏,男,1987年2月5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县喻家坳乡南岭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谢敏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敏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敏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