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与张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095号之一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滨湖路370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173120。法定代表人:代中明,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涛,男,汉族,1985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威安家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