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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柏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600号被执行人:梁柏根,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梁柏根犯职务侵占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柏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已退赔3140元,并申报着财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柏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罚金212860元未缴纳。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国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