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峰与傅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傅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168号原告:卢峰,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傅建亮,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卢峰与被告傅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17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傅建亮于2015年向原告卢峰购买镀锌管、消防配件,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货款71757元、该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但该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建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卢峰支付材料款717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建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华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