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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看着本与尤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看着本,男,1984年3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尤拉,男,1981年12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再审申请人看着本因与被申请人尤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青25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看着本申请再审称:1、撤销贵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青2525民初第50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的证据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再审申请人未到庭,缺乏对证据的质证,属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尤拉口头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于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看着本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在要求对原审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时,经本院发出限期缴纳笔迹鉴定费通知书后,也未缴纳。另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开庭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审缺席审理,属程序合法。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再审申请人看着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正 元审 判 员 赵 正 红代理审判员 李 兴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岗昂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