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程学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程学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66号原告:李海军,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程学凯,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海军与被告程学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程学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李海军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