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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程学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程学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66号原告:李海军,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程学凯,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海军与被告程学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程学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李海军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