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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游海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游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二层小部分,组织机构代码:85610312-X。法定代表人耿捷。被执行人游海芳,女,1986年0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游海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游海芳在诉讼阶段已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执3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荣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