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远荣与刘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荣,刘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120号原告:梁远荣,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被告:刘孟,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远荣与被告刘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梁远荣以收集证据尚未完全为由,同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梁远荣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远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47元,由原告梁远荣负担。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