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雪梅与张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梅,张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63号原告:胡雪梅。被告:张益林。原告胡雪梅与被告张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益林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