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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雪梅与张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梅,张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63号原告:胡雪梅。被告:张益林。原告胡雪梅与被告张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益林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