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萍与被执行人韩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萍,韩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萍。被执行人韩君兰。申请执行人李雪萍与被执行人韩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君兰至今未履行(2016)鄂08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君兰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四干渠西侧(香格里拉二期)xx幢xxx号有房屋(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x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君兰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四干渠西侧(香格里拉二期)xx幢xxx号的房屋(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xxxxxx**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