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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和付、杨荣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付,杨荣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和付,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荣汉,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荣汉银行存款18759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