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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俊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俊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32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俊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俊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