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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青虎与苏选春、苏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虎,苏选春,苏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050号原告:张青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苏选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苏永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虎与被告苏选春、苏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青虎承担。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