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青虎与苏选春、苏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虎,苏选春,苏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050号原告:张青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苏选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被告:苏永金,公民身份号码×××,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虎与被告苏选春、苏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青虎承担。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