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玛丽医院有限公司、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丰泽玛丽医院有限公司,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丰泽玛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鑫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503559571349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60902669782163P。上诉人泉州丰泽玛丽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玛丽医院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玛丽医院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泉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撤销(2017)赣0902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东荣公司请求玛丽医院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为东荣公司,其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荣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玛丽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邓育军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