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319号原告:张爱军,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吴俐燕,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伟,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张爱军、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