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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2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