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宝良与芦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空军,张宝良,申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986号申请人芦空军,男,1968年1月10日生。被申请人张宝良,男,1969年12月12日生。被申请人申俊杰,男,1967年4月23日生。本院立案审理芦空军诉张宝良、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芦空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张宝良名下位于开封市银翰苑3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申俊杰所有的豫BBX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芦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宝良位于开封市银翰苑3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申俊杰所有的豫BBX0**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厉 东审判员 时利娜审判员 杨冻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