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韩春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韩春华,孙水木,孙晓丽,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07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8889866-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28号。负责人李良钧。被执行人韩春华,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水木,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晓丽,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杰,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水木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四季花城荷花园11幢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36.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电器及相应分摊面积1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水木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四季花城荷花园11幢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36.0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电器及相应分摊面积1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009672号,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字[2017]A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