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相奎、马希玲与被执行人任亚泽、张丽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相奎,马希玲,任亚泽,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屈相奎,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希玲,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泽,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相奎、马希玲与被执行人任亚泽、张丽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的工资收入,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