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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相奎、马希玲与被执行人任亚泽、张丽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相奎,马希玲,任亚泽,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屈相奎,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希玲,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泽,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相奎、马希玲与被执行人任亚泽、张丽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的工资收入,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