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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碧兰与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履行城市规划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碧兰,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12行初3号原告:侯碧兰,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场镇。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该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苏久地,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碧兰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履行城市规划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碧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碧兰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碧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碧兰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平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