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439号原告: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巧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姣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兴厦基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3元,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怀化旺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元洪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蒲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