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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明金与李富国、许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金,李富国,许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83号原告:杜明金,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李富国,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许淑琴,女,现住梅河口市。杜明金与李富国、许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杜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明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明金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于 清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