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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罗广与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罗广,康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2468号原告:赵罗广,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被告:康强,男,汉族,住包头市。原告赵罗广与被告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罗广、被告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罗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出租车承包合同;2、返还原告包车押金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的出租车,2017年3月29日原告查出有心脏病,和被告协商解除事宜,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康强诉称,我们协商一致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明确了承包期限,原告一包到底,他也可以转包。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车辆交付原告时是新车,被告从未经手过该车,原告可以按合同约定将车外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出租车,承包时间从2013年3月27日至报废(不包括提前报废);原告交付被告押金70000元;原告每月交付被告租金5400元,每一个月交一次;被告允许原告外包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包车押金70000元,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2017年,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2017年3月29日,原告在医院做了心脏彩超,彩超报告单超声提示:先心病:室间隔缺损(膜部),左房增大,左室饱满,左室舒张功能减低;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少量返流。现原告诉至本院,以其患心脏病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出租车承包合同、押金收条、超声检查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从2013年3月27日至车辆报废为止。现原告以其患心脏病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但其仅提供了一份超声检查报告单,原告以此证明其患心脏病,不能再继续开车,其证据不充分,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罗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艳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