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宋兆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109-2号申请人:宋兆旺。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住所地平泉县七沟镇,组织机构代码:796586480。法定代表人:刘显鹏,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医药物流区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95413823。法定代表人:蔡立先,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仲裁字(2016)第3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43318.31元及利息或查封二被执行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七沟分公司相当于2243318.31元及利息的财产。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裘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