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旭伟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伟,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737号原告:王旭伟,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军,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王旭伟与被告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26日,张亚军向王旭伟借款7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张亚军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亚军归还王旭伟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张亚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