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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新阳与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阳,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93号原告杨新阳,男,1977年12月14日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樊文,系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金普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奇志,系该局局长。原告杨新阳诉被告大连隆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新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经过法院调解,二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欠款,原告杨新阳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阳撤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