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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姚才与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才,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720号原告姚才女,女,195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皋翔,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叶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芳,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才女与被告吴江市新天地商业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才女于2017年8月9日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姚才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姚才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滕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