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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满开明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57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满开明,男,1942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XX路XX号附XX号。现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4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内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即没收满开明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满开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执行人满开明如实申报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作莹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