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兴德、鹿媛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中国,男,贾汪区大洞山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兴德,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鹿媛媛,女,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兴德、鹿媛媛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0305行审1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621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与申请人的谈话情况: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付云汉执行员 段淑君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韦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