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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326姚阿才与刘克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阿才,刘克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326号原告:姚阿才,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锋,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克战,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阿才诉被告刘克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姚阿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阿才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姚阿才已预交),由姚阿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