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向位于本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25号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了卡号为49×××7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1月12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同年9月11日开始逾期,共透支本金43803.4元,同年9月14日、9月17日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亲属偿还全部本息合计65975.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客户资料、信用卡账单记录、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及浦发银行授权委托人邓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偿还透支本息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孙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调查,其符合监管考验条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石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