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张斌、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张斌,侯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负责人:李向才,职务:行长。被告:张斌。被告:侯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张斌、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