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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张斌、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张斌,侯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负责人:李向才,职务:行长。被告:张斌。被告:侯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张斌、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