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某3、侯某等与李某5、李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侯某,李某4,李某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648号原告李某1,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某2,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某3,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侯某,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某4,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某5,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侯某起诉被告李某5、李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立案。原告李某4起诉被告李金堂、李某5、李树新、李臣、李望东、李小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侯某所主张的其对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x号院内的财产权利,本院在处理李某4起诉李金堂、李某5、李树新、李臣、李望东、李小明分家析产案件中须一并对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xx号院房屋的权属情况审查并进行认定,双方要求确认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京0114昌民58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