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谭静与谭福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静,谭福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静,女,1982年8月7日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长青,系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福金,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尤铭川,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静因与被上诉人谭福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广俊审 判 员  乔丹青代理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