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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永鸿陶瓷经销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永鸿陶瓷经销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175号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晓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羽,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啸风,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永鸿陶瓷经销处,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北路*号。经营者:郑金坤。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永鸿陶瓷经销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渤海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