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苗某某诉陈某甲等7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55号原告:苗某某,女,1930年1月8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甲,男,61岁,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乙,男,61岁,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丙,男,55岁,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丁,男,52岁,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陈某戊,女,62岁,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己,女,62岁,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陈某庚,女,59岁,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苗桂英负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