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42号原告:王涛,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强,现住呼和浩特市。王涛王涛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