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李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李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7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天天美居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法定代表人:张守东,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家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凌宗好,经理。被申请人:李艳平,女,成年,汉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高新区天天美居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天天材料厂)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辰公司)、李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天材料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47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瑞辰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庄分理处帐户为91×××16的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91792.92元),查封了被申请人瑞辰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家庄村工业园热压机4台、叉车1台。天天材料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7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回对瑞辰公司、李艳平的起诉后,瑞辰公司、李艳平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72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天天材料厂已撤回对瑞辰公司、李艳平的起诉。现天天材料厂主张被申请人瑞辰公司、李艳平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瑞辰公司银行存款和热压机、叉车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庄分理处帐户为91×××16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瑞辰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家庄村工业园热压机4台、叉车1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