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文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53号罪犯张文平,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国军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监狱指派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支持诉讼,罪犯张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6年获得上半年记功奖励,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106分。建议对罪犯张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二十二天,显属呈报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