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桂琴与黄桂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琴,黄桂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303号原告:黄桂琴,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告:黄桂毅,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琴与被告黄桂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琴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琴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桂琴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