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小河与龙泽发、张秀斌、张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河,龙泽发,张秀斌,张三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81号原告:梁小河,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霖,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泽发,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张秀斌,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张三元,曾用名张三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梁小河与被告龙泽发、张秀斌、张三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梁小河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梁小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梁小河负担。审 判 员 甄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