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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德斌与时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斌,时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斌,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时洪伟,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斌与被执行人时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德斌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洪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393元,案件受理费117元。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外地务工,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