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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扬州福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扬州福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余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5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沈东城。法定代表人:沈永杰。被申请人:扬州福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刊江区杨庙镇双吉村。法定代表人:余福荣。被申请人:余福荣,男,汉族,住扬州市刊江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1.4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扬州福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余福荣的银行存款41.4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