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单尚湖等诉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尚湖,单耀辉,单文,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976号原告单尚湖,男,194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单耀辉,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单文,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谭东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锋,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务部主任,住长沙市岳麓区湘南小区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尚湖、原告单耀辉、原告单文与被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尚湖、原告单耀辉、原告单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尚湖、原告单耀辉、原告单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尚湖、原告单耀辉、原告单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73元,减半收取4486.5元,由原告单尚湖、原告单耀辉、原告单文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